-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章 总则 2020/06/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章 拍卖标的 2020/06/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2020/06/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章 拍卖程序 2020/06/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20/06/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章 附则 2020/06/16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